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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

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,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,在101年7月11日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上路後,由專業團隊針對個案之身體功能、結構、活動與社會參與限制等面向進行鑑定,並由社政部門進行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,再依據評估結果,核發身心障礙證明,提供各福利措施,以促進其自立及發展。